惠政辦字〔2017〕47號
惠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惠民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定方案》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高效經濟區管委會,縣直及駐惠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惠民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定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惠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惠民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定方案
為優化全縣畜禽養殖布局,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目標任務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畜牧和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以促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改善為目標,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防治結合、減少污染”的總體要求,調整優化畜禽養殖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到2020年達到畜禽養殖三區(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功能定位要求。
二、劃定原則和依據
(一)劃定原則。一是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和畜牧業發展相協調原則;二是堅持節約用地、發展適度規模養殖原則;三是堅持符合城鄉、土地、交通和旅游發展規劃原則;四是堅持流域區域綜合考慮、總體協調原則。
(二)劃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6.《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643號);
7.《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
8.《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于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9.《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32號);
10.《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11.《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
12.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
13.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海洋與漁業廳、畜牧獸醫局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魯國土資發〔2012〕3號)。
三、畜禽養殖布局劃定區域類型
本方案區域劃定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是指生豬、肉雞、肉鴨、肉牛、肉羊年出欄分別達500頭、50000只、50000只、100頭、500只以上,奶牛、蛋雞、蛋鴨、兔年存欄分別達100頭、10000只、10000只、3000只以上,以及其它達到規模標準的各類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區域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合養殖區(以下簡稱“三區”)。
禁止養殖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存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限制養殖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需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適合養殖區是指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以外,適合養殖的區域。
四、“三區”劃定布局界限
(一)畜禽禁養區。
1.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主要包括:孫武湖水庫、李莊水庫壩內全部區域。黃河禁養區范圍為自河中心至堤防工程背河護堤地邊界。
2.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1)月亮灣省級濕地公園:東起姜家口、南至府衙、西至北門街、北至武圣路。
(2)劉黃溝省級濕地公園:南起郭馬村以北,北至孫武五路,西接樂安一路,東抵樂安二路。
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包括北至武圣路、西至慶淄路、南至大濟路、東至樂胡路的縣城中心區域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規劃區域。
4.環境質量達不到功能區標準的區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區域;
(二)畜禽限養區。畜禽禁養區以外的下列區域:
1.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邊地區。主要包括孫武湖水庫壩外截滲溝外邊界范圍內的區域及其對應的引黃支渠沿岸兩側堤壩外延5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沉砂池;李莊水庫大壩截滲溝外邊界范圍內的區域及沉砂池;惠民縣歸仁引黃干渠及渠首(李莊鎮歸仁村)至李莊水庫入口(李莊鎮大孟村)的輸水渠道沿岸兩側堤壩外延50米范圍內的水域和陸域;徒駭河、土馬河等境內主要河流,由河道主管機關劃定河道管理范圍(包括灘地、堤防及堤外 5-10米護堤地)。
2.縣城規劃區域:西至慶淄路以西1000米的現狀道路,南至郭家園村、蔚家村,東至官道李村、二堡朱村,北至南鄧村、銀子劉村、大由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規劃區域、村莊外延500米范圍內區域。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三)畜禽適養區。原則上為畜禽禁養區、畜禽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畜禽養殖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或恢復原狀,并需經縣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
“三區”劃定實行動態管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五、區域管理與控制
(一)畜禽禁養區。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現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依法限期關閉或搬遷。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在實施關閉或搬遷前,不得擴大飼養規模,并加強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達到相關技術標準。
(二)畜禽限養區。嚴禁新建各類小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逐步縮小散養比例;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數量和規模,逐步削減畜禽飼養總量,不得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采取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等措施,削減現有規;笄蒺B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排泄物排污總量;對養殖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養殖場(小區)進行限期治理,逾期無法完成治理或經治理仍達不到相關技術標準的,依法予以關;虬徇w。
(三)畜禽適養區。
1.現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進行標準化改造提升,全面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加強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按種養結合、農牧循環、動植物互惠的原則,逐步形成生態農業新格局;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周邊環境的容納能力,群眾反映強烈、無法治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進行關閉。
2.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禽養殖區域劃定方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養殖用地備案、養殖場備案等相關手續,要符合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嚴格按照國土資發〔2014〕127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2)有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3)滿足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疫條件;
(4)有對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或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5)建設布局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生產區、生活區、隔離區、污物處理區明顯分開;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內不得飼養兩種及兩種以上的畜禽。
六、有關要求
(一)明確職責分工。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定方案的落實,研究、制訂本轄區養殖場小區關閉、搬遷和整治方案;嚴把養殖用地入口關,對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簽訂用地協議;在相關部門配合下,負責對非法用地、未批先建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組織拆除?h環保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對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批把關?h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指導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選址布局和生態養殖技術推廣,做好動物防疫條件審查?h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將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養殖用地進行備案管理、監督檢查?h城建、發改、財政、農業、林業、水利、公路、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做好方案的落實。
(二)嚴格執法檢查?h環保、畜牧獸醫、國土資源、城建等相關部門要會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畜禽養殖“三區”劃定和畜禽糞污整治的執法檢查,堅決查處違反畜禽養殖“三區”劃定、違法占地、未批先建及養殖污染等行為。要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暢通群眾舉報渠道,健全公眾投訴、信訪、輿情和執法聯動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直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對畜禽養殖區域劃定方案的宣傳報道,對違法建設、治污設施不到位、造成嚴重水質污染的養殖場、養殖小區給予公開曝光。對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利用典型和生態循環養殖典型,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惠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發